在民法典中,关于交通货物运输赔偿的规定如下:
- 赔偿责任 :
-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 赔偿额的计算 :
- 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其他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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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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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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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零九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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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一十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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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一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这些规定为交通货物运输中的赔偿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确保了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益在货物损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保障。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发生货物损失时及时联系承运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顺利解决赔偿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