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鉴定工程造价项目过程中,鉴定人与原被告对量是常见的程序性环节,具体规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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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量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鉴定所需案件材料并询问当事人、证人。在工程造价鉴定中,鉴定人可采取“先自行计算再与当事人核对”的方式推进工作。 -
对量的具体操作流程
- 鉴定机构通常会在核对前向当事人发出《造价鉴定核对工作通知函》,明确参与要求。
- 核对过程中,鉴定人需请当事人代表对阶段性结果签字确认。若当事人拒绝签字,鉴定人可记录该情况并继续推进工作。
- 对于双方已确认的工程量,可直接作为结算依据;存在争议的部分则需通过鉴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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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权利与限制
- 原被告均有权参与对量,但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的,不影响鉴定程序进行。
- 若发现鉴定意见存在错误,当事人可提出异议并要求复核,但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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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查与裁量
法院对鉴定程序具有监督权,若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重大争议,可要求鉴定人出庭说明或重新鉴定。鉴定费用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结果决定负担方式。
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允许与原被告对量,但需遵循法定程序,且当事人不配合不影响鉴定工作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