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纠纷中,造价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和规定:
1. 谁主张,谁负担原则
- 一般情况下,造价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即“谁主张,谁负担”。
- 如果双方都要求鉴定,则费用由双方各预付一半。
2. 法院决定费用承担的情况
- 如果双方无异议但法院认为需要鉴定,费用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
3. 特殊情况下的费用承担
-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和费用分担机制,则该约定具有优先效力。
- 如果某方对纠纷存在明显过错,则其需负担相应的评估费用。
- 如果各方均无明显过错,则应根据实际情况公平分配评估费用。
4. 具体纠纷类型下的费用承担规则
- 工期延误类纠纷:如果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则相应停工损失评估费用由发包方承担;若因承包方施工组织不力导致延误,则相关评估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 工程质量争议纠纷:当存在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时,费用应由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分摊;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引发的质量问题,直接责任人为承包商,需由其承担相应评估费用。
- 价款结算争议:对于因签证变更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可申请评估,此时通常会根据各自举证情况来分配评估费用;如果某方恶意抬高造价,则相关评估费用应由该方自行承担。
5. 最终费用承担的决定因素
- 法院判决: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责任大小、胜诉可能性等因素,来决定最终的费用承担。
- 双方协商:双方也可以协商确定鉴定费用的分担,达成一致后按协议执行。
造价鉴定费用的承担主体通常由申请鉴定的一方承担,但具体费用承担方式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双方的责任大小以及法院的判决结果或双方协商等因素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