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可以同时提出。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这两种鉴定涉及的是不同方面的专业问题。工程质量鉴定主要是对工程的实体质量、使用功能等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判断。例如,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建筑材料的质量、工程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等。工程造价鉴定则是对工程的造价金额进行确定,主要依据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工程量计算等因素,来计算工程的合理造价。例如,在合同约定不明确、存在工程变更争议或者对工程量有异议等情况下,需要通过工程造价鉴定来明确工程价款。
当案件中同时存在工程质量争议和工程造价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同时向法院或相关机构提出这两种鉴定申请。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方可能认为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同时双方对工程价款的结算也存在争议,那么就可以同时申请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以便全面解决纠纷。
不过,同时提出这两种鉴定申请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鉴定申请的时机:一般来说,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提出鉴定申请。如果超过了规定的期限,可能会面临申请被驳回的风险。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 鉴定机构的选择:对于工程质量鉴定和工程造价鉴定,通常需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也可以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指定。
- 鉴定费用的承担: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预先垫付。最终的承担方式则根据案件的判决或裁决结果来确定,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双方都有责任,可能会根据责任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