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水利工程超概算10%的规定,综合相关法规和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概算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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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算与估算的允许浮动范围
概算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浮动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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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概算的界定
当初步设计总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的10%以上,或主要指标发生变更时,视为超概算。
二、审批与调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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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概算的审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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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向原审批单位(如发改委、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并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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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央预算内项目,可能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请审计机关审计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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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审批手续
超概算可能需补充工程变更说明、调整资金来源方案等材料,审批流程可能重启。
三、责任与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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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
因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过错导致超概算的,需承担经济赔偿、行政处罚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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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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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程量签证机制,10%以内的工程量变更可通过补充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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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0%的工程量追加需重新招投标或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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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同与结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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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
固定单价合同中,结算价超合同价10%需说明原因;超过30%可能需重新核算。
变更签证需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工程量调整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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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审计监督
超概算可能引发资金短缺,需重新安排资金或调整**结构。
定期审计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确保合规性。
五、法律依据与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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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依据 :《公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投资估算与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办法》、《政府投资条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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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涵盖水利工程、交通、市政等所有建设工程,包括政府投资和企事业单位项目。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工程造价管理,防止超支,确保项目按批准概算实施。实际操作中需结合项目具体情况,严格履行审批、合同和财务监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