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定价、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
物价局定价依据价格管理权限和职能,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政府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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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关系国计民生、资源稀缺或属于公用事业的重要商品或服务,如电力、燃气、公共交通、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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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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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或上级政府制定的年度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社会或行业平均成本,并参考市场供求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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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循比价关系、按质定价、合理差价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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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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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除政府定价外的商品或服务,如药品、出版物、部分生活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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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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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物价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企业在此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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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医疗服务中,非营利性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0%,营利性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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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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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企业自主经营且未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商品或服务,如大部分消费品、服务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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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求
- 企业需遵循市场规律,接受市场竞争和消费者监督。
四、其他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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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核算 :通过专业机构进行成本调查,为定价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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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导向 :结合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社会福利性原则及行业特点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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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监督 :通过听证、公示等方式收集消费者、经营者及专家意见。
总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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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价目录管理 :依据《价格管理条例》制定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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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审批 :价格调整需经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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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调整 :根据市场变化定期评估价格,必要时调整定价策略。
以上定价机制旨在平衡市场机制与公共利益,确保价格形成机制科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