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发退休待遇的决定,主要涉及以下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符合停发条件:
一、正常停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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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信息失效
若退休人员因联系方式更改、失联或死亡且亲属未申报失踪,社保机构可能暂停发放养老金。例如,九江市柴桑区曾暂停发放91名未确认生存状态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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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成养老金资格认证
退休人员需每年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逾期未认证的待遇将暂停发放,待认证后补发。例如,天津规定退休人员失踪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停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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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参保或冒领
若发现重复领取养老金,需追回非法所得;冒领者将面临法律制裁。
二、特殊停发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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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服刑
因犯罪被判刑(含有期徒刑)的退休人员,自判决生效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刑满释放后需重新审核恢复。例如,国家公务员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决生效下月起停发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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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
退休人员失踪超过6个月,社保机构可暂停发放待遇,待其重新出现或亲属申报失踪后恢复。
三、权益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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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渠道
若认为停发决定违法,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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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机制
正常停发(如未认证)的待遇可在补证后恢复发放。
建议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保持联系信息更新,避免因疏忽导致待遇中断。若对停发决定存疑,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社保机构或法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