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扣退休金的规定如下: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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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的,法院有权扣划其收入(包括退休金),但需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必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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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3条: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但对超出基本生活需求的财产(含退休金)可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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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14条:退休金属于个人财产,但未排除其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可能性。
- 退休金被划扣的三大核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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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超出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法院参照被执行人所在地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仅对超出部分进行扣划。若需负担配偶、未成年子女或丧失劳动能力亲属的生活费,法院将适当提高保留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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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属于法定可执行范围 :包括经法院判决/调解的债务(如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赔偿)和特殊法定债务(如拖欠税款、社会保险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赡养费/抚养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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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其他财产执行手段 :在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法院才可考虑扣划退休金。
- 冻结退休金的期限 :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法院执行退休金的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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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扣划退休金,必须先做出裁定,再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社保机构收到通知后,才能协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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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执行时会特别注意两点:一是要给被执行人留下基本生活费用;二是会在执行顺序和限度上作出保护性规定。
- 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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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发出通知,要求劳动社会保障机构与其他企业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禁止查封、冻结、扣划社会保障机构的社会保险基金,即不能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劳动社会保障机构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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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理和执行案件时,法院应优先执行离退休人员的其他财产,在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可以扣留、提取其离休金、退休金。
法院在查扣退休金时,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确保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费用,并且只能扣划超出基本生活标准的部分。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还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保护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