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津贴或原工资
关于产假期间工资发放标准,结合国家及地方政策规定,具体如下:
一、工资发放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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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降低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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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正常劳动
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需支付工资报酬。
二、工资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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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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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参加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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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生育保险:按女职工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含奖金、津贴等所有货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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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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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不足部分 :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实际工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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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情况 :直接按产假前工资发放,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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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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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计算
- 国家法定产假为98天(含休息日、法定假日),部分地区(如江苏、福建)延长至128天或1年,超出的奖励假或延长产假按正常工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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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产假的工资补偿
- 用人单位若因工作需要未安排补休,需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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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假期合并计算
-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可享受2.5个月产前假,期间工资按产假工资的80%发放。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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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生育津贴月平均工资的计发基数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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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要求 :产假工资计算需以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薪金台账、劳动合同等为依据。
以上内容综合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