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变更的法律程序主要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具体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提出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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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通知
变更方需以书面形式(如函件、邮件等)明确说明变更理由、内容及生效条件,并设定合理答复期限。例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规定,变更通知需在15日内答复,逾期视为默认。
二、对方答复与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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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答复
受理方需在指定期限内书面回应,同意或拒绝变更。若逾期未答复,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视为默认同意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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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
双方就变更条款进行谈判,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明确新条款内容及生效日期,并由双方签字盖章。
三、备案或鉴证(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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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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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备案或鉴证的合同,变更协议需提交原主管部门备案或重新鉴证,否则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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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合同法》规定,因重大误解、欺诈等情形变更的合同,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强制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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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履行内部审批(企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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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流程
重大合同变更需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履行国资监管、信息披露等程序,并保存相关文件作为合法性依据。
五、法律效力
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合同条款自变更协议生效之日起废止。变更协议作为双方新约定,与原合同冲突时以变更协议为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七条规定,合同变更需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