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养老金待遇通常由各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决定。在我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金待遇的核定、发放与管理等工作,当出现需要取消养老金待遇的情况时,其会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进行处理。主要如下:
- 未按时完成资格认证:按期完成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必要条件之一。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规定了具体认证周期,如自 2025 年 4 月 1 日起,内蒙古部分地区由原每 12 个月至少认证 1 次,调整为每 6 个月认证 1 次。若退休人员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认证,社保经办机构会暂停发放养老金。例如,某退休人员未在规定的 6 个月认证周期内完成认证,社保经办机构将暂停其养老金发放。
- 服刑等特殊情况:根据相关规定,若离退休(职)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社保经办机构会停发其基本养老金。像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也会停发基本养老金。若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 丧失领取资格:当参保人员死亡、失踪或下落不明、被取消退休费待遇以及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情况发生时,参保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资料,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状态变更处理,可能取消养老金待遇。若发现养老金领取人已死亡但家属未及时申报,社保经办机构经核实后会取消并追回多发放的养老金。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养老保险政策法规,对养老金待遇的取消进行严格审核与处理,以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