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最新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减刑制度进一步规范,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一、减刑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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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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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期间需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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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执行2年、无期徒刑后执行13年以上,符合条件可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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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立功表现
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舍己救人等。
二、减刑幅度与起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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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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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的,不超过1年;重大立功表现的,不超过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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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累犯、因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刑不得超过1年;无期徒刑罪犯执行2年后,一般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可减为13-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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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期徒刑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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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执行2年后,可减为18-20年有期徒刑;重大立功可减为13-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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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隔要求:两次减刑间隔不得少于1年6个月,实际执行刑期不得少于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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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形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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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与暴力犯罪
因故意杀人、**、抢劫等暴力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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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罪犯若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或利用影响力干预减刑,不认定“确有悔改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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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与非法手段
罪犯在狱中提出申诉的,应依法审查,不得因申诉长期不予减刑;通过贿赂、暴力等非法手段获取立功材料的,不认定。
四、程序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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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制
减刑建议由监狱管理机关提出,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确保程序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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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保障
罪犯申诉权利受法律保护,法院需综合考察犯罪情节、改造表现及社会危害性,避免片面认定。
总结
新规定通过严格限制累犯和暴力犯罪减刑、细化立功认定标准、强化改造考察机制,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罪犯申诉权利,确保减刑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