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现行法定公文共有15种,具体分类及格式如下:
一、15种法定公文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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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格式包括标题(含成文时间)、正文、落款(发文机关名称可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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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部署或奖惩,格式与决议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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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令(令)
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指令,格式需包含发令机关+文种、发令人职务+文种、事由+文种等要素,正文需明确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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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
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项,事件性公报无尾部,联合公报需标注签署人信息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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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格式包含标题、正文,适用于法定事项的公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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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告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需遵守或周知的事项,格式需明确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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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格式包含标题、正文,可向上级或相关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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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用于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有关单位周知的事项,格式需标注主送机关、事由及执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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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或传达重要精神,格式需明确事由及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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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
向上级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格式包含标题、正文及发文机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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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示
下级机关向上级请求指示或批准,格式需明确请示事项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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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
对请示事项作出答复,格式需包含批复事由、执行要求及发文机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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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向权力机关提出法律草案,格式需包含提案内容、提案人信息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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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商洽、询问或答复,格式需标注发函机关、事由及收函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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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要
记录会议要点及决策事项,格式包含会议基本信息、讨论内容及执行要求。
二、格式通用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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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规范 :根据文种不同,标题结构有所差异(如“关于+事由+文种”或发文机关+文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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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结构 :需包含事由、依据、措施等要素,事件性公文无尾部,联合公报需标注签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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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款要求 :命令、决定等文种需明确发文机关及负责人,部分文种可省略落款。
以上分类及格式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制定,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场景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