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填写工作单位时,应填写 劳务派遣单位 的名称,而非实际工作的用工单位。以下是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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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明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劳动者的法定用人单位,承担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等义务。工作单位应填写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派遣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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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填写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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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在劳动合同、申请表等文件中,工作单位栏明确标注派遣单位全称(如“XX劳务派遣公司”),并可在括号内补充用工单位名称(如“XX制造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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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信息 :需同时提供派遣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信息,以及用工单位名称(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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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若涉及公务员考录等政审环节,仍以派遣单位为工作单位,因为政审通常由派遣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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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派遣劳动者的单位,负责工作安排和部分管理,但劳动关系及法律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填写用工单位可能导致责任推诿或权益保障问题。
总结 :劳务派遣人员工作单位应统一填写派遣单位名称,确保劳动关系清晰,避免因信息错误引发纠纷。若需标注用工单位,可在派遣单位名称后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