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提供结婚证、军人相关证明等
军人退伍后随配偶落户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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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退伍状态 :需持有《士官退出现役证》或《士兵退出现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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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要求 :需在军人入伍地或军人配偶原户籍地有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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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 :需提供《结婚证》。
二、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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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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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身份证、退伍证或退出现役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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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无法提供则需书面声明查无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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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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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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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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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可能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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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档案(部分情况下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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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配偶或子女随迁,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亲属关系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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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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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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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向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提交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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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需在本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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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与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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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审核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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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办理《常住人口登记表》及户口迁移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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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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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安置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条件的,可在父母、配偶或子女户籍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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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军家属随迁 :军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军迁至部队集体户,工作调动或退役后随迁需提供调动文件或落户通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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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人员再婚 :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办理进京落户,需提供军休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等。
五、办理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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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当场办理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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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迁入需按《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规定办理。
六、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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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政策存在差异,建议提前咨询当地公安机关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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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前需确认配偶及子女的户籍状态及随迁条件。
以上流程及材料需根据当地最新政策调整,建议以当地公安机关或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布的最新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