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权威信息,针对未缴纳社保但已退休的情况,可通过以下措施维护权益:
一、核心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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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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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补缴 :向原单位主张补缴责任,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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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投诉 :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督促单位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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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或诉讼 :通过仲裁或诉讼要求单位承担补缴责任,法院可查封单位财产抵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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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缴费或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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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缴费 :2011年7月后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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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且2011年7月后退休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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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政策与补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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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若存在档案记录错误(如“自动离职”等),可提供工资条、同事证明等材料申请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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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性方案 :单位无法补缴时,可先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政府给予补贴。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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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补缴社保无绝对时效限制,但需尽早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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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 :未缴费年限不计入养老金计算,补缴后可增加待遇。
建议优先通过协商和劳动监察解决,若仍无法达成一致,可结合法律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