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由依法设立的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进行。具体信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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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资质要求
检测、评价工作必须由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且需确保检测结果客观、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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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检测、评价结果需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及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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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认政策补充
在长江三角洲区域,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报告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可互认,具体由三省一市卫生健康委联合推进。
总结 :检测报告由省级以上资质认证机构完成,且符合区域互认政策的机构也可作为补充检测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