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如下:
一、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 设备或者材料 。
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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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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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提请人民政府关闭。
三、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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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与评价
用人单位需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将结果存入 职业卫生档案 ,向劳动者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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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治理
若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需立即整改;仍不达标的, 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
四、法律依据
- 该条款旨在通过法律手段禁止使用高风险设备/材料,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
(注:法律条款以国务院最新修订为准,具体应用中需结合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