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对《婚姻法》的细化补充,核心聚焦婚姻效力、财产分割、亲子关系等争议问题,亮点包括:
①明确结婚登记瑕疵需通过行政程序解决;②亲子鉴定拒绝可导致推定成立;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方视为个人财产;④婚前**房产归登记方,补偿共同还贷增值部分;⑤离婚未成则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1. 婚姻效力与程序问题
    司法解释一强调家庭暴力和同居的界定,解释三规定结婚登记程序瑕疵(如非本人到场)不属于民事无效范畴,需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维护婚姻稳定性。

  2. 财产分割规则
    解释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解释三细化个人财产婚后收益归属:孳息和自然增值归个人,经营收益归共同所有。婚后父母全额出资购房登记于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出资则按份额共有。

  3. 亲子关系认定
    解释三规定,若一方拒绝亲子鉴定且对方提供必要证据,法院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或不成立,解决婚内非婚生子女争议。

  4. 离婚协议与房产处理
    婚前**购房离婚时归登记方,需补偿婚后共同还贷及对应增值部分。协议离婚未成时,财产分割协议无效,防止一方恶意利用条款。

司法解释一二三通过细化规则平衡婚姻中人身与财产权益,但实践中需结合个案灵活适用,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以保障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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