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21条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围绕股东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展开,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核心规定

  1. 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2. 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企业间仅因同受国家控股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责任承担

  • 民事赔偿 :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股东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 决议无效情形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 该条款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2023年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相关司法解释(如2011年、2024年)对举证责任、优先购买权保护等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

四、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是否具有控制权,均需遵守合法行使权利的义务。

  • 违反规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体视情节轻重而定。

本文《公司法21条司法解释》系辅导客考试网原创,未经许可,禁止转载!合作方转载必需注明出处:https://www.fudaoke.com/exam/2368187.html

相关推荐

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的核心变化在于房产归属更明确 、婚内过错责任加重 以及家庭暴力认定更清晰 ,旨在通过细化规则保障婚姻中的财产权益与人身安全。 房产分割新规 父母婚后出资购房若登记在子女名下,视为个人财产;共同还贷房产的分割需综合出资比例、婚姻时长等因素判定,打破"加名即共有"的传统认知,更注重实际贡献。 婚内过错严惩 出轨方需承担更高法律代价,包括财产分割少分或补偿无过错方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是对《婚姻法》的细化补充,核心聚焦婚姻效力、财产分割、亲子关系等争议问题,亮点包括: ①明确结婚登记瑕疵需通过行政程序解决;②亲子鉴定拒绝可导致推定成立;③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登记方视为个人财产;④婚前**房产归登记方,补偿共同还贷增值部分;⑤离婚未成则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婚姻效力与程序问题 司法解释一强调家庭暴力和同居的界定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3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3条主要涉及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归属问题,明确了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所有,但通过夫妻共同劳动、经营或投资产生的收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更好地保护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避免因财产归属问题引发的纠纷。 **婚前个人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归属问题。**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73条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聚焦婚姻财产、子女抚养等社会热点,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直播打赏财产分割、父母购房出资认定等21项规则,旨在统一裁判标准、保护弱势群体权益并弘扬家庭美德。​ ​ ​​重婚效力与假离婚规制​ ​ 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重婚行为不因原婚姻解除而转为有效,坚决维护一夫一妻制。针对“假离婚”逃避债务问题,规定离婚协议中财产条款若损害债权人利益可被撤销

2025-05-01 资格考试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聚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核心争议,明确重婚绝对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财产处分无效等原则,​ ​旨在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家庭稳定。其亮点包括:​​细化房产赠与规则、规范父母购房出资归属、严惩抢夺藏匿子女行为,并首次将网络直播打赏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保护范围。​ ​ ​​财产分割更趋公平​ ​ 司法解释二强调以出资来源为基础,结合婚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贡献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的相关内容,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重婚与离婚无效的法律适用 重婚婚姻无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重婚婚姻自始无效,即使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配偶死亡,重婚方仍需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张三与李四婚姻存续期间,张三与王五再婚,张三去世后,王五可起诉确认李四与张三的婚姻无效。 虚假离婚无效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法解释二25条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解释,综合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非婚生子女的权益保障 法律地位平等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父母抚养义务 直接抚养责任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共同抚养原则 :若父母均不直接抚养,可协商确定抚养方式;协商不成的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法解释(一)

《婚姻法解释(一)》是我国婚姻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司法解释文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旨在规范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下是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的详细解读: 一、背景与目的 《婚姻法解释(一)》制定于2001年12月25日,并于2001年12月27日正式施行。其目的是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2025-05-01 资格考试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原文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财产分割原则和子女抚养权判定依据 ‌,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统一裁判尺度。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财产分割原则 ‌: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优先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婚姻关系篇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婚姻家庭纠纷而发布的权威司法解释,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解释共17条,重点解决重婚、财产分割、离婚效力等核心问题,具体如下: 一、重婚与婚姻效力 重婚绝对无效 无论诉讼时合法婚姻是否离婚或配偶是否死亡,重婚婚姻均自始无效,法律明确禁止破坏一夫一妻制。 假离婚无效 夫妻登记离婚后

2025-05-01 资格考试

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内容

‌《安全生产法》第21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7项法定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全员责任制、保证安全投入、组织制定制度规程、实施教育培训、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制定应急预案以及及时报告事故。 ‌ 这些要求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核心框架,直接关系到预防事故和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 主要负责人必须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岗位责任体系

2025-05-01 资格考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内容是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在特定情形下,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以不执行拘留。这些情形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以及七十周岁以上的人。 具体而言,该条文明确了三种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形: 年龄限制 :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即使其行为符合行政拘留的条件,也不会实际执行拘留

2025-05-01 资格考试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

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情形如下: 一、可以停止执行的情形 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申请人)主动提出停止执行时,复议程序可中止。 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复议机关在审查过程中,若认为继续执行可能对公共利益、申请人权益等造成重大影响,可决定中止执行。

2025-05-01 资格考试

《公司法》第38条规定

​​《公司法 》第38条明确规定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法定程序与核心要求:需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且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 该条款是规范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的核心法律依据,涉及登记时限、材料提交、税务处理及法律风险等关键环节,直接影响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合规性。 ​​分公司的法律定位与设立程序​ ​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虽可独立经营并持有营业执照

2025-05-01 资格考试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需承担连带责任。具体要点如下: 适用条件 滥用行为 :包括人格混同(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过度支配控制(如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产)、资本显著不足等。 损害结果 :需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或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责任类型 连带责任 :股东需对债务承担与债权人同等责任,突破有限责任限制。

2025-05-01 资格考试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区别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二、三的主要区别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核心调整方向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 重点规范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明确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需出具书面凭证,保障申请流程的规范性。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主要调整债务人财产的范围及保全措施,扩大了可认定为债务人财产的情形(如股权、知识产权等),并明确排除特定财产(如他人占有的财产、国家专有财产等)。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

2025-05-01 资格考试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的核心在于明确管理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权限​ ​:当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且未完成转移时,若一方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以平衡破产财产保护与合同相对方权益。​​关键亮点​ ​包括:①管理人决策权的法律依据;②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时的例外保护;③合同解除后债权性质的差异化处理(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

2025-05-01 资格考试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 是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律程序,旨在公平、公正地分配破产财产,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清偿顺序分为以下几个层次:首先是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其次是职工债权,接着是税款债权,最后是普通债权 。以下是对这一清偿顺序的详细解读: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费用

2025-05-01 资格考试

民法典破产法司法解释

关于民法典破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破产清算与法人终止 破产清算程序 包含破产宣告、变价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三个环节。破产宣告需法院送达并公告,变价后按顺序清偿债务,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 法人终止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需同时满足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条件,且需法院裁定。 二、担保债务处理 担保债务停止计息

2025-05-01 资格考试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全文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简称。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于2013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并于2013年9月16日公布实施。该司法解释旨在进一步明确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法律适用问题,以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主要内容 1. 破产申请的受理

2025-05-01 资格考试
查看更多
首页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