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十一条的司法解释主要围绕股东权利行使的合法性与责任承担展开,具体包括以下要点:
一、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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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滥用股东权利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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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关系的认定
关联关系包括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国家控股企业间仅因同受国家控股不构成关联关系。
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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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 :滥用权利导致公司或股东损失时,相关责任人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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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无效情形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或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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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条款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时新增,2023年修订后进一步强化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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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司法解释(如2011年、2024年)对举证责任、优先购买权保护等具体情形进行了补充规定。
四、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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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所有股东,无论是否具有控制权,均需遵守合法行使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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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规定可能面临民事赔偿、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体视情节轻重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