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破产法司法解释,主要涉及以下核心内容:
一、破产清算与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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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
包含破产宣告、变价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三个环节。破产宣告需法院送达并公告,变价后按顺序清偿债务,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法人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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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终止条件
依据民法典第七十三条,法人因破产清算并完成注销登记时终止。需同时满足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等条件,且需法院裁定。
二、担保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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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债务停止计息
《民法典》实施后,主债务人破产时,担保人承担的利息计算至破产受理日。此前《担保制度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担保债务可参照该条款停止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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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财产认定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可认定为破产财产,但他人占有的财产(如仓储物)除外。
三、破产和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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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效力
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后,可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和解需具备债务人自愿、具备清偿能力等条件,且协议内容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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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期间债务处理
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债权人会议决议或法院许可,管理人可继续营业借款,但该债权优先级低于担保债权。
四、破产费用与债务清偿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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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范围
包括强制清算费、评估费、案件受理费等,可随时用债务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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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顺序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社保及补偿金,其次税款,最后普通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时按比例分配。
五、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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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追索时效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存在的债权,追索时效中断,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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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协议撤销
若和解协议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裁定撤销,恢复破产清算程序。
总结 :民法典及司法解释对破产程序、担保债务、和解协议等关键环节作出明确规范,确保破产清算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实际应用中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参考最新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