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9〕3号)是最高人民法院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管理人合法权益而制定的重要司法解释。以下是其核心内容的综合解读:
一、总则与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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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程序的调整范围
既包括破产清算,也涵盖重整与和解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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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目的
通过明确债权人权利行使规则,平衡各方利益,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二、关键制度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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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债权人债权认定
- 债务人破产受理后,新进债权人的债权可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 但该优先权不高于此前已设立的担保物权,需按物权法顺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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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清偿
包括法院受理前的强制清算费用、评估费、公告费等,可参照破产法关于破产费用的规定随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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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债权处理
- 主债务未到期时,保证债权视为到期;一般保证人无权行使先诉抗辩权,但分配额应提存待保证责任确定后分配。
三、债权人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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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与审核
债权人需在破产申请受理前30日内申报,管理人应登记造册并编制债权表,债权人可对表记载的债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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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权与确认之诉
- 债权人对债权表有异议的,应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15日内提起诉讼。 - 该期间性质为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期,而非诉讼时效或除斥期间,不影响实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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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权力
包括核查债权、监督管理人、决定重大资产处置等,确保债权人依法行使最终决策权。
四、程序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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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处置
管理人处置重大财产需经债权人会议或委员会同意,保护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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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与监督
债权人有权了解破产程序进展,管理人需定期报告,接受债权人监督。
五、其他重要规定
- 滞纳金排除 :因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产生的滞纳金、劳动保险金滞纳金,债权人申报时不予确认。- 仲裁条款效力 :破产程序启动后,当事人间的仲裁协议失效,需向破产法院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总结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通过细化程序规则,强化了债权人权利保护,同时平衡了债务人利益与市场交易秩序。其核心在于通过附不利后果的引导机制,促进异议人及时行使权利,提高破产程序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