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高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二,综合相关搜索结果,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劳动争议发生时点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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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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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证明已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以书面通知送达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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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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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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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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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具体支付时间,则以承诺支付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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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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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因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产生的争议,以用人单位承诺支付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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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无明确承诺,则以实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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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仲裁时效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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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争议
- 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存续,用人单位以超过60日为由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但需证明已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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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抗辩的提出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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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未提出的仲裁时效抗辩,法院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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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提出且能提供新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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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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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争议
- 以劳动者请求给付股权激励标的或赔偿损失为争议焦点,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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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中的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结束后,当事人就同一争议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形成。若需具体案件适用,建议结合案件事实对照条款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