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及最新司法解释,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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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类型
包括劳动合同履行、劳动关系存续/终止、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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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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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退休后追索社保待遇、工伤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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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后返还财物、办理手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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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权规定
-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履行地不明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
三、劳动争议发生日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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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争议
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时,书面通知送达日或劳动者主张权利日视为争议发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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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争议
用人单位无法证明通知时间时,劳动者主张权利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日为准。
四、仲裁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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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未提出时效抗辩的,法院不再审查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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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当事人可基于新证据主张时效中断或中止。
五、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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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争议
因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法院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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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经营争议
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其出资人或挂靠方应作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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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养老金争议
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因社保未缴导致的损失。
六、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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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工资欠条直接起诉的,按普通民事纠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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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遗漏共同当事人时,法院应追加。
以上内容综合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