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的核心亮点在于明确了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经济补偿计算标准等8类常见纠纷的裁判规则,为劳动者**和企业合规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 重点解决了加班费举证责任、竞业限制违约金调整、社保争议受理等实务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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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细化
司法解释二首次将"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细化为工资、加班费、奖金等具体项目,明确用人单位需对已支付金额承担举证责任。特别是针对"隐形加班"问题,规定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后,举证责任转移至企业。 -
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化
统一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明确应包含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但剔除报销款项。对于月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3倍的高薪劳动者,补偿年限设置双封顶(12年+3倍基数)。 -
社保纠纷可诉性突破
突破传统行政前置程序限制,规定企业未缴/少缴社保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可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典型情形包括工伤待遇损失、生育津贴差额等。 -
竞业限制条款动态调整
创设违约金"双重审查标准":既考量劳动者违约主观恶意,也评估企业实际损失。若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劳动者年收入的5倍,法院可依职权调减。 -
电子证据效力认定
明确微信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可作为证据,但需满足"身份可确认+内容未篡改"双重标准。特别规定企业单方保管的电子考勤记录缺失时,推定有利于劳动者。 -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革新
建立"持续性侵权"时效规则,如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而非欠薪发生日。但普通争议仍适用1年仲裁时效。 -
涉外用工责任划分
针对劳务派遣、外包等特殊用工,规定实际用工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外国企业驻华机构直接雇佣的,视为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
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
创新性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申请司法确认,经法院裁定后具有强制执行力。但涉及身份关系(如劳动关系解除)的条款除外。
该司法解释通过21个条文构建了更完善的劳动权益保护体系,建议劳动者注意保留工资条、加班通知等证据链,企业则应重点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和电子考勤系统。遇到复杂争议时,可依据第18条申请法院调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