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多部司法解释,主要涵盖以下内容:
一、基本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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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类型
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纠纷、劳动关系解除争议、工资及社保赔偿等。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争议,均属于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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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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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不予受理的,法院应区分是否属于其他受诉案件并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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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仲裁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工资的,法院不予支持(如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工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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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辖与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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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原则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法院管辖,履行地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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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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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未主张时效抗辩的,一审期间提出无效(但新证据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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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超过60日仲裁时效”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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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争议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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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争议
以股权激励为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但行使股权行为引发的争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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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赔偿与改制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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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社保导致损失赔偿、企业自主改制引发的争议均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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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办证或挂靠经营为由起诉的,将相关责任方列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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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性规定
- 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当事人的,法院应追加并处理。
以上解释综合了2001年、2020年及2023年发布的司法解释,确保法律适用统一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