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司法解释46条的核心在于明确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时,原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并细化五种具体情形以保障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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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与核心条款
该条款适用于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如组织调动、企业合并等)被安排至新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无论是劳动者主动解除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还是新单位提出解除/终止合同,原工作年限均需合并计算,确保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公平性。 -
五种具体情形的认定
- 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工作场所与岗位不变,仅用人单位主体变更。
- 组织委派或任命:通过正式调动程序安排至新单位。
- 企业合并或分立:因公司结构调整导致的工作转移。
- 关联企业轮流用工:用人单位与关联企业交替签订劳动合同。
- 其他合理情形:兜底条款应对实践中复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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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计算依据
合并计算工作年限后,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执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支付半月工资。若新单位违法解除合同,需按双倍标准支付赔偿金。 -
举证责任与实操要点
劳动者需证明“非本人原因”调动,而用人单位可提供相反证据。建议保留调动通知、工资流水等文件以支持主张。
提示: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主体变更时,应及时确认权益归属,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合并计算工作年限,避免因企业结构调整导致补偿缩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