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法院的追溯时效为 一年 ,具体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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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时效期间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 一年 ,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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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与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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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 :因当事人主张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导致时效中断,中断后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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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时效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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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处理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不受 一年 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需在 一年内 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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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补充说明
若对仲裁裁决不服,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十五日内 提起诉讼(非追溯时效问题)。
总结 :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诉讼时效为十五日。建议及时主张权利以避免时效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