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劳动争议的司法解释一明确了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管辖规则及裁审衔接程序,核心亮点包括: 9类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法院受理范围(如未签劳动合同但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社保待遇追索等),退休返聘人员用工性质区分(按劳务关系或劳动关系处理),以及劳动合同期满后权利义务的自动延续规则(原条件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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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受理范围的细化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列举了9类典型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履行纠纷、社保赔偿争议、退休人员追索养老金等,同时排除6类非劳动争议(如社保金发放纠纷、家政服务纠纷)。例如,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办社保导致无法享受待遇的赔偿纠纷属于受理范围,而单纯要求补缴社保的诉求则需通过行政途径解决。 -
用工关系的认定规则
针对退休返聘人员,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明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因用人单位原因无法享受社保待遇的达到退休年龄者,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这一规定平衡了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灵活性。 -
劳动合同期满后的自动延续
第三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工作且用人单位未异议的,视为按原条件(除期限外)继续履行合同。但用人单位需注意:未及时续签书面合同可能面临双倍工资赔偿,满一年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管辖与裁审衔接的优化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避免管辖权争议。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起诉的,裁决仅对未起诉者生效,确保群体性纠纷处理的效率与公平。
提示: 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流程,及时续签合同并完善社保缴纳;劳动者需明确争议类型,选择正确**路径。司法解释一通过细化规则,为劳资双方提供了更清晰的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