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的处理方式,即公司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但需满足特定条件。
核心条款解读
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
根据第十七条,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公司需先进行催告,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或返还出资。如果股东在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其股东资格。法律后果
股东资格被解除后,该股东将不再享有公司股东的权利,同时其名下的股权也需依法进行处置。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协议及公司催告记录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满足解除股东资格的条件。这一条款在解决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问题中具有重要应用价值。
案例启示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股东A未按约定缴纳出资,且经多次催告无果,最终依据第十七条解除了A的股东资格。这一案例表明,该条款为公司维护资本充实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据。
实务意义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不仅完善了股东资格解除的法律机制,还为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运行提供了保障。对于公司治理和资本监管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如需进一步了解该条款的具体应用,建议参考权威法律解读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