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

​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34条的核心在于明确管理人对于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权限​​:当买卖双方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且未完成转移时,若一方破产,管理人有权依据破产法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以平衡破产财产保护与合同相对方权益。​​关键亮点​​包括:①管理人决策权的法律依据;②买受人已支付75%以上价款时的例外保护;③合同解除后债权性质的差异化处理(共益债务或普通债权)。

  1. ​管理人权限的法定性​
    该条款赋予管理人对未履行完毕合同的单方决定权,体现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财产的统一管理原则。例如,出卖人破产时,管理人可要求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或返还标的物,但需以原合同约定为基础。

  2. ​买受人权益的例外保护​
    若买受人已支付总价款75%以上或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管理人取回权受限。此规定旨在防止过度损害善意第三人利益,同时鼓励交易安全。

  3. ​债权清偿的差异化规则​
    合同解除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的损失可能被认定为共益债务(优先清偿)或普通债权,具体取决于买受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这一设计既保护破产财产,又兼顾公平。

​提示​​:企业涉及所有权保留交易时,需提前评估破产风险对合同履行的潜在影响,并关注价款支付进度与标的物权属变动。管理人在决策时应综合考量财产价值最大化与法律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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