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解释二》全文主要针对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处置、债权清偿等核心问题作出细化规定,重点包括:明确破产财产范围、完善担保债权优先规则、规范管理人职责等关键条款,为破产案件审理提供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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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财产范围界定
解释二详细列举了属于债务人财产的具体情形,强调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的财产也应纳入清算范围,同时明确共有财产分割规则,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规则
规定担保物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但需通过管理人行使权利;若担保物价值不足覆盖债权,剩余部分转为普通债权,平衡担保权人与其他债权人权益。 -
管理人职责与监督
细化管理人对破产财产的调查、保管和处置义务,要求其及时报告财产状况,并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防止资产流失或不当处置。 -
撤销权与追回权行使
明确破产前6个月内个别清偿行为可撤销的例外情形,同时赋予管理人对恶意转移财产的追回权,强化打击逃废债行为的法律依据。 -
债权人会议表决机制
优化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规则,明确表决通过标准,提升破产程序效率,减少争议。
《企业破产法解释二》通过细化实操条款,既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又推动破产程序高效透明运行,为企业退出市场或重整重生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