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司法解释第35条的内容,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协议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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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情形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若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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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情形
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重大误解需涉及对协议关键条款的误解,显失公平则指协议结果与双方真实意愿严重背离。
二、争议受理范围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无管辖权为由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仲裁委员会存在管辖权争议,法院应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仲裁仍不受理时,诉讼应予受理。
三、仲裁裁决类型
仲裁裁决书未明确标注“终局”或“非终局”时,用人单位不服可向基层法院起诉。若仲裁裁决被认定为非终局,法院应受理;若被撤销,则诉讼终止。
四、合并分立情况下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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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 :用人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后,原用人单位的债务由合并后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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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立 :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诉讼主体;若分立后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所有单位均为当事人。
五、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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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均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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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因工伤、职业病等特定情形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纠纷,不适用仲裁前置程序。
以上内容综合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劳动争议诉讼提供了明确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