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一》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明确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适用问题而制定的专项规定, 核心聚焦法律溯及力、股东诉讼时效、持股比例计算等实务争议,为司法审判提供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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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溯及力规则
司法解释一第一条明确区分新旧法适用:若民事行为发生在《公司法》实施前,优先适用旧法及当时司法解释;仅当旧法无明确规定时,方可参照新法。这一条款有效解决了法律修订过渡期的裁判冲突问题。 -
股东诉讼时效限制
第三条严格限定股东行使撤销权(如股东会决议无效)或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期限,超期起诉则法院不予受理。此规定防止权利滥用,维护公司决策稳定性。 -
持股比例计算标准
第四条细化股东代表诉讼的资格条件:180日连续持股需以起诉时已届满为准,而“1%以上股份”允许多名股东合计计算,降低中小股东**门槛。 -
再审案件排除适用
第五条强调公司法不适用于实施前已终审的再审案件,确保既判力不受新法影响,体现司法程序的终局性。
提示:企业及股东需特别注意诉讼时效与持股要求,避免因程序瑕疵丧失权利。法律实务中应结合司法解释与最新判例动态调整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