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以下是核心内容整理:
一、企业破产法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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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应依法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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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情况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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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适用
未明确规定的程序适用民事诉讼法,且破产程序对境外财产具有管辖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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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权益保护
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追究经营管理人员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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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责任
企业解散未清算或未清算完毕时,清算责任人应申请破产清算。
二、重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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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原因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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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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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债人财产不能变现、法定代表人失联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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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人责任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诉讼主张出资人出资不实的,应中止审理;破产宣告后应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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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确认诉讼
诉讼期间不受《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限制,该条款为程序性规定而非实体权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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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责任
管理人未勤勉尽责的,法院可罚款;拒绝移交资料或伪造文件的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被罚款。
三、其他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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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衔接 :破产申请受理前已开始的诉讼应中止,破产宣告后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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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不利后果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规定的十五日期间,异议人行使权利可能面临财产分配等不利后果,但不影响实体权利。
以上内容综合了《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核心条款与适用要点,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