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争议与《民法典》相关的司法解释,综合搜索结果整理如下:
一、劳动争议的受理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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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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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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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关于经济补偿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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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押金、社保等财产权益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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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导致的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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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追索社保待遇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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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业病相关的工伤待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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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要求赔偿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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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引发的纠纷。
二、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情形
以下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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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金发放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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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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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异议纠纷。
三、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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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时效为3年,自权利受到损害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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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时效为4年(涉外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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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权利不受保护,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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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提起诉讼、同意履行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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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障碍可中止时效。
四、诉讼程序中的时效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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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间未抗辩的,法院一般不主动释明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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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期间提出时效抗辩但无新证据支持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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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时效期间届满后申请再审或抗辩的,法院不予受理。
五、其他重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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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仲裁前置”原则,诉讼阶段为劳动争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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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仲裁管辖地。
注:以上内容综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案件适用时需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