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是关于抢夺罪和携带凶器抢夺罪的法律规定。
抢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抢夺罪,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构成要件:
- 主观要件:行为人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 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 "乘人不备"指趁被害人没有防备或无法防备的情况下实施抢夺。
- "公开夺取"指在公共场所或当着被害人的面公然夺取财物。
- 数额较大:抢夺财物的数额必须达到较大标准,具体标准由各地司法机关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确定。
刑事责任:抢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抢夺数额、次数、手段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携带凶器抢夺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了携带凶器抢夺罪,即行为人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构成要件:
- 行为人携带凶器:凶器指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可用于实施暴力的器具。
- 实施抢夺行为:行为人使用携带的凶器实施了抢夺行为,但未使用或显示凶器。
刑事责任:由于携带凶器抢夺具有较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刑法将其以抢劫罪论处,一般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总结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通过规定抢夺罪和携带凶器抢夺罪,旨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抢夺罪强调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特征,而携带凶器抢夺罪则因携带凶器而以抢劫罪论处,体现了对人身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特别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