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混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原则上债权债务终止,但若该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则除外。具体解析如下:
-
基本规定
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并为同一主体时(如企业合并、继承等情形),债权债务关系自然终止。这是基于债的相对性原则,同一主体不能同时作为债权人和债务人。
-
例外情形
若债权和债务的混同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如第三人因合同履行受到阻碍),则该混同行为不导致债权债务终止。例如,债务人将债权转让给自身可能影响第三人权益时,仍需履行原债务。
-
适用条件
-
混同属于客观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如企业合并);
-
仅当债权与债务完全归于一人时触发终止效果。
-
-
法律意义
该条款平衡了合同终止的效率与第三人保护,防止因主体混同引发纠纷。例如,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若债权被清算组收购,则债务终止;但若债权人同时获得清算组债权,则需继续履行。
总结 :第五百七十六条通过“混同终止”原则,既保障了合同关系的稳定性,又兼顾了交易安全与第三人权益,是民法典合同编中平衡效率与公平的重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