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否则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且通知一经送达,非经受让人同意不得撤销。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平衡债权转让的灵活性与债务人的知情权,确保交易安全的同时避免债务人因信息不对称而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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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的效力与必要性
债权转让通知是转让行为对债务人产生约束力的前提。未通知时,债务人仍可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受让人无权直接主张权利。通知形式灵活(口头、书面均可),但需确保债务人知悉转让事实,避免重复履行或错误清偿的风险。 -
通知的主体与例外情形
原则上应由债权人通知,但实践中受让人在提供充分凭证(如转让协议)时也可作为通知主体。例如,保理业务中保理人可直接通知债务人,但需附身份证明及债权凭证。 -
通知的不可撤销性
通知送达后,债权人不得单方撤销,除非受让人同意。这一规定保护了受让人的信赖利益,防止债权转让后因债权人反悔导致权利状态不稳定。 -
实务中的常见问题
- 通知时间:应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前完成,否则可能影响受让人权利主张。
- 抗辩权延续: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可向受让人主张对原债权人的抗辩(如债务未到期或存在抵消权)。
债权转让是市场交易中的重要工具,但需严格遵循第五百四十六条的程序要求。债权人应确保通知及时、有效,而债务人也需在收到通知后核实信息,避免法律风险。对于受让人而言,保留通知证据(如书面回执或公证记录)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