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综合相关搜索结果,具体内容如下:

一、合同履行地确定规则

  1. 有明确约定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的,以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 无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

    •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交付不动产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3. 特殊情形

    • 即时结清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合同未实际履行 :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约定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其他相关说明

  • 租赁合同纠纷 :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管辖权异议 :合同履行地确定后,当事人不得以合同履行地变更为由提起管辖权异议。

三、案例应用示例

  • 借款纠纷 :若借款合同未明确履行地,接收**方所在地即履行地;

  • 服务合同 :若服务提供方所在地明确,即使合同未约定,该地仍可能被认定为履行地。

以上规则适用于合同纠纷,其他类型的案件(如侵权、婚姻家庭等)需另行适用专属管辖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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