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主要涉及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时,公司解除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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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解除条件
有限责仸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依法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资格。该解除行为对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股东无权主张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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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程序要求
公司在解除股东资格后,必须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由其他股东、第三人缴纳相应出资,以维持公司资本稳定。在此之前,公司债权人仍可依据相关条款要求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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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限制
仅针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行为,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不适用解除股东资格。解除权需在合理催告后行使,若股东恶意拖延则可能被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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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
公司减资或第三方补足出资前,债权人可主张相关责任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保障公司债权实现。
总结 :该条款通过明确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程序及限制,平衡了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同时强化了公司资本管理的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