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8条明确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若合同未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时,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涉及不动产的,以不动产所在地为准;其他标的则以履行义务方所在地为准。 该条款的核心在于简化管辖争议,尤其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等常见纠纷场景。
-
适用前提与范围
该条款仅适用于合同纠纷,且以“合同未明确履行地”为前提。例如借款合同中,出借方要求还款时,其所在地即视为合同履行地;而借款方要求放款时,借款方所在地亦可成为管辖依据。 -
争议标的的精准界定
“争议标的”指诉讼请求对应的合同义务,而非单纯金钱给付。例如,股权转让纠纷中,返还转让款若属违约责任而非合同义务,则不能直接适用“接收货币一方”规则。 -
例外情形与特殊处理
即时结清的合同以交易行为地为履行地;若合同未实际履行且双方均不在约定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确认合同效力等非给付之诉不适用本条。 -
实务中的常见误区
违约金或赔偿金请求不必然适用“接收货币一方”规则,需结合合同本质义务判断。例如,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未交货时,买方要求退款仍按“其他标的”处理,以卖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总结:正确理解第18条需区分“合同义务”与“责任形式”,避免扩大化适用。建议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履行地,以减少管辖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