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争议标的的确定需结合合同本质特征,具体规则如下:
一、争议标的的核心定义
争议标的指当事人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而非诉讼请求本身。例如,合同中约定的“交付货物”义务即为争议标的,而非“要求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
二、不同类型争议标的的履行地确定规则
-
给付货币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不动产交付 :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其他标的 :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
即时结清合同 :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关键区分点
-
争议标的与诉讼请求不同:前者指向合同义务,后者为具体请求内容。例如,合同义务为“交付软件”,即使诉求为“支付违约金”,争议标的仍为“交付软件”义务。
-
适用范围:适用于因合同义务履行引发的纠纷,单务合同或多项义务合同可能涉及多个履行地。
四、特殊情形处理
若争议标的涉及违约责任的审查(如非单纯给付货币),可能适用被告住所地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