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批准、程序合法
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必须遵守的程序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 报告批准
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人员要求
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身份验证
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当事人告知
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权利、救济途径。
- 陈述申辩权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制作笔录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的,注明拒绝事由。
- 见证人要求
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
- 其他程序
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