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合同违约责任的基本规则,明确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该条款是保障合同效力的核心依据,突出三大关键点:违约行为认定标准、责任承担方式选择权、损失赔偿范围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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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行为认定标准
条款将违约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完全不履行合同义务(如拒绝交货、拖延付款),二是履行不符合约定(如交付瑕疵产品、服务不达标)。无论主观故意或过失,只要存在客观违约事实,即触发责任。 -
责任承担方式灵活性
守约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如强制交付货物)、采取补救措施(如维修更换),或直接主张赔偿损失。这种设计兼顾交易效率与公平,优先鼓励合同实际履行。 -
损失赔偿范围界定
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如货物价差、维修费用)和间接损失(如停产利润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这一规则平衡了双方利益,避免无限赔偿责任。
该条款通过清晰的违约责任框架,既强化契约精神,又为纠纷解决提供可操作性指引。实践中建议合同双方明确约定履行细节,并留存相关证据以降低争议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