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这一条款的核心在于默认续租规则的适用条件、不定期租赁的法律效力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延续性,为租赁关系中的常见争议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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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认续租的触发条件
承租人需在租期届满后继续实际占有并使用租赁物,同时出租人未明确表示反对。若出租人通过书面或行为(如继续收取租金)默示认可,则原合同条款(如租金标准、维修责任等)自动延续,但租期转为“不定期”。 -
不定期租赁的特殊性
转为不定期后,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通常参照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例如,房屋租赁中,房东若想收回房屋,应提前通知租客,给予必要搬迁时间。 -
权利义务的延续范围
原合同中关于租金支付、物业维护等条款仍然有效,但涉及固定期限的条款(如“租期内不得涨价”)因期限变更可能失效。双方可通过补充协议重新约定细节。
提示: 为避免纠纷,出租人若不同意续租,应在租期届满前及时提出书面异议;承租人则需注意不定期租赁下的解约风险,建议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续租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