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物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明确权利人因物权受侵害时,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民事责任,核心在于“依法”行使权利并覆盖直接与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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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基础与法律依据
该条款源自《民法典》物权编,强调侵害物权(如毁损、侵占等)的行为需承担法律责任。相较于原《物权法》第37条,新增“依法”二字,突出请求权需符合侵权责任编等具体法律规定,确保程序合法性。 -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方式
权利人可主张金钱赔偿(含直接经济损失如财物价值损失、间接损失如预期收益)或代物赔偿。例如,房屋租赁中承租人损坏设施需按价赔偿,体现“恢复原状”与“等价补偿”原则。 -
与其他责任形式的关联
除赔偿外,权利人还可并行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责任。例如,破产管理人可同时要求侵权人赔偿财产损失并返还非法处分的资产,实现全面救济。 -
实务中的适用要点
主张赔偿需满足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四要件。特殊情况下(如无过错责任),需结合公平原则处理,例如公共设施致损案件。
总结:第二百三十八条为物权保护提供了核心法律工具,权利人需结合侵权事实灵活运用赔偿与其他责任形式,同时注重证据留存与法律程序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