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于2010年9月14日正式施行,旨在统一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诉讼主体、细化终局裁决标准,并理顺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这一司法解释为劳动争议案件提供了更明确的处理依据,重点包括社会保险争议、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用工争议等。
一、社会保险争议的明确处理
司法解释规定,若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一条款有效解决了因社会保险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
二、企业改制争议的受理
针对企业改制引发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明确表示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这为企业改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劳动关系纠纷提供了法律支持,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未办理营业执照用人单位的用工争议
对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司法解释规定,应将用人单位或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若该单位以挂靠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则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均应列为当事人。这一规定有效规范了特殊主体的用工行为。
四、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
司法解释细化了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机制。若仲裁裁决遗漏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并一并处理相关责任。这一机制确保了劳动争议处理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五、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分
对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司法解释明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而非劳动关系。这为类似情形下的争议提供了清晰的界定。
六、司法解释的实施意义
该司法解释的实施,不仅统一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还强化了劳动者的法律保障,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重要支持。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通过明确受案范围、细化裁判标准、理顺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等,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公正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进一步推动了劳动法律体系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