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明确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的九类重大事项及表决规则,核心在于保障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民主管理权,其中涉及维修资金使用、共有部分用途变更等事项需满足特定表决比例。
- 共同决定事项范围:包括制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选举或更换业委会成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使用或筹集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以及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等九类事项。
- 表决程序要求:所有事项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人数均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其中,维修资金筹集、改建重建、共有部分用途变更等三项需参与表决的双四分之三多数同意;其他事项需参与表决的双过半数同意。
- 实践意义:该条款通过细化表决门槛,既防止少数业主滥用权利,又避免“一票否决”导致公共事务僵局,尤其解决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维修资金使用等难题。
提示: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时,需注意程序合规性,表决结果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但侵害个体权益的决定可依法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