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如下: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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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 (首要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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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 (第二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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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近亲属 (如兄弟姐妹、叔伯姑舅等)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补充说明:
- 监护人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若未履行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需承担法律责任。- 突发情况导致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职责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应提供临时照料措施。(注:该条款明确了监护人的顺序及职责,保障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